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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一附院合唱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13-09-10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安医大一附院合唱协会,简称唱协。

第二条 性质

安医大一附院合唱协会是在医院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文艺组织。

第三条 本唱协的宗旨是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加强医院精神文明与文化建设。

第四条 协会任务

一、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文艺演出活动,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和艺术兴趣,活跃医院文化生活,为创建文明医院、和谐医院做贡献;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推动医院精神文明与文化建设;

三、积极参加院内外各种形式的演出、比赛,包括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兄弟医院、社会团体等,通过合唱艺术交流,既展示医院风采,又加强医院职工与社会各界广泛的艺术、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扩大医院的社会影响,弘扬安医大一附院人文精神,为院争光。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在安医大一附院工作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热爱合唱艺术,有一定的声乐基础,有激情者,自愿报名,均可参加唱协。

第六条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遵守协会章程,尊重艺术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的时间和劳动,积极、自觉、认真、准时参加合唱团的培训、排练与演出等各项集体活动。如无因公出差、加班等特殊原因一般不要迟到、早退或请假。团员无故多次不参加培训与训练,将取消参加近期演出及比赛的资格。

第七条 协会会员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合唱协会会员享有参加唱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与建议,民主推选唱协组织机构人员及被选举担任唱协各项职务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合唱协会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形象,支持协会各项工作,完成协会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管理程序

第九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三年。

第十条 在院工会的指导下,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相关工作;秘书长具体处理相关事宜。协会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研究有关事项,总结有关工作经验,每年向工会上交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

合唱协会分为两个基础声部,即高音部和低音部。每个声部各选1名部长,以协助负责会员的组织、协调、排练、联络以及演出安排活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原则

合唱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对意见不统一的重大问题,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长采取聘请制。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会长任期期满经全体会员民主评议可以连任。重大决策需经集体讨论通过。声部部长由各声部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唱协每周一次请声乐老师进行专业辅导,定期或不定期聘请国内外知名声乐教授或指挥任客座教授或举办讲座,以提高全体人员合唱水平和开拓视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由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机构组织捐赠;

3、医院工会下拨。

欢迎关心、支持文化教育事业及合唱艺术的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贤达捐赠和赞助。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

本协会开支按计划使用,主要用于租用训练场地;聘请艺术总监、指挥、声乐指导、钢琴伴奏;以及印刷歌谱,复印资料,交通通讯等日常开支,决不可挪作与合唱无关的用途。

合唱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向全体成员公布。

为本协会获得赞助及为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由合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