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16-03-09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各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为做好寨卡(Zika)病毒传播和H5N6流感疫情防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寨卡(Zika)病毒和H5N6流感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6〕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校相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寨卡(Zika)病毒按照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凡涉及寨卡(Zika)病毒的分离、培养、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进行;灭活材料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实验室进行。同时,培养物的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开展相关运输活动须上报学校,并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H5N6流感病毒仍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相关实验活动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2]134号)有关规定。
三、开展寨卡(Zika)病毒和H5N6流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备案管理,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6516105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寨卡(Zika)病毒和H5N6流感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6〕128号).pdf
2016年3月2日
科 研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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