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15-10-12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以下内容由《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9号)摘录和整理,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并遵照执行。
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批准支付一定比例的人员劳务费。劳务费的支出范围要按照各自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开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立项批复的合同预算,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
(二)没有立项批复的合同预算,但项目批复部门制定专项科研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重大项目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3.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10%;
4.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劳务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
5.其他纵向、国际合作项目的劳务费参照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比例。
(三)没有批复的合同预算,并且立项批复部门没有制定专项科研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立项批复部门要求,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比例,综合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工作时间及完成工作任务,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横向课题劳务费支出比例按略高于纵向课题比例执行。
课题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财务处、科技处须严格审核资格、标准。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公务卡或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课题负责人如存在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等行为,不得通过结题验收和财务验收,并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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