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16-04-28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2017年研究生导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范围和名额
导师岗位聘任必须与教师岗位聘任相结合,即按需设置,按岗聘任。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岗位数量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和招生规模确定。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限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申报。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限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附属省立医院申报。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限省级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院(含协同医院)和能接纳我校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申报。
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学院申请新增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导均不超过3人。新增临床学院申请硕导人数不超过3人。
二、新增条件
依据《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新增办法(试行)(2009年修订)》(校研字〔2008〕34号)、《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条例(暂行)》(校学位字〔2010〕10号)、《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条例》(校科字〔1999〕第12号)、《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条例(2009年修订)》(校学位字〔2008〕16号)和《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校研字〔2007〕10号)。
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主任医师和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二级教授或一级主任医师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以2017年9月1日计)。
2.目前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及子课题、科技支撑项目),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60万元以上(含横向科研经费)。
3.近三年在SCI(含EI,下同)收录杂志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2篇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大于6.0分,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且影响因子大于5.0分。
4.教学和科研经验丰富,至少培养硕士研究生5人以上。对国家级人才工程等特别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5. 50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应具有国外留学或研修经历(半年以上)。
我校聘任的国内外客座教授等如申请担任学术型博导,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聘任。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1.具有主任医师和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以2017年9月1日计)。50周岁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上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目前须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上科研课题,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以上。
3.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需具有主治医生以上卫生系列职务。年龄小于57周岁(二级教授或一级主任医师年龄可至62周岁,以2017年9月1日计),50周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2.目前须主持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其中工学、护理、管理和人文学科经费1.5万元以上。
3.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其中工学、护理、管理和人文学科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至少3篇论文。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具有主任医师和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和副教授(及以上)。年龄小于60周岁(二级教授或一级主任医师年龄可至62周岁,以2017年9月1日计)。
2.目前须主持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其中工学、护理和管理学科经费1.5万元以上。
3.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著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至少3篇论文。
(五)各类导师其它要求
1.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要具有我校认定的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应具有硕士学位。要完成一定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教学工作。其中有国家自然基金在研项目(以安徽医科大学为申报单位,本人为项目负责人),可适当放宽。
2.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新建直属附属医院采取扶持政策。
3.各类导师要服从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积极承担研究生和其它教学任务。
4.申请人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背景和研究成果必须与申请学科一致。专职党政人员不得参加新增。
5.博士导师新增将开展同行评议工作。
6.硕士生导师新增后,将在暑假期间开展导师培训工作。
三、新增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1.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导师资格新增审查表(见附件一至附件三),并提交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系列和卫生系列)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学术论文(SCI论文需在首页注明影响因子)、科研项目下达批文复印件、经费证明等复印件,所有材料未提供均视为无。经所在学科同意,报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附属省立医院除外)申请临床医学学科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相应临床医学院审核。经相应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公室。省外临床学院报送材料至第一临床医学院,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551-62922831,省内临床学院报送材料至第二临床医学院,联系人:桑老师,联系电话:0551-63806065。
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附属省立医院除外)申请药学、中药学、药学硕士和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材料至药学院,联系人:解老师,联系电话:0551-65161115。
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附属省立医院除外)申请口腔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材料至口腔医学院,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551-65161186。
凡申请护理学和护理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材料至护理学院,联系人:章老师,联系电话:0551-63869169。
凡申请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导师,报送材料至卫生管理学院。联系人:方老师,联系电话:0551-65161220。
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附属省立医院除外)必须于5月6日前报送新增材料和汇总表至相关学院,逾期不予申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新增条件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公示3天。然后在审查表的审批意见栏确定申请人的导师类别,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编制相应类别汇总表,于2016年5月18日前将申请科学型博士研究生导师材料(一式四份,)和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xwb@ahmu.edu.cn,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导师、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导只需报送汇总表)报至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4.5月19日-6月8日,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科学型博士研究生导师进行评议。
联系人:王安珏,联系电话:0551-65165638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新增2017年研究生导师工作的通知 附件.rar
安徽医科大学
2016年4月27日
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 研究生 导师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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