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11-08-15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各临床、医技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医用设备临床试用管理,确保医用设备使用安全合理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国药器监字(1996)第7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院医用设备产品临床试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使用科室需填写产品试用申请表,经使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签署意见,必要时报医疗分管院长审批后送物资设备处,再行签订产品试用协议,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涉及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的,需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论证,涉及医用材料收费标准的,需经过经管部门的论证。
二、提供医用设备产品临床试用的厂商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医用设备生产、销售等有关规定。
三、提供医用设备产品临床试用的厂商必须承诺,在试用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厂商负责。
四、临床试用产品只作试用,不作为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购买时均需参加我院统一的招标,按我院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试用期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不能满足我院临床需要,提供医用设备产品临床试用的厂商无条件收回试用产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Copyright © 2020 www.ayfy.com 版权所有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