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20-11-03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各部门、各科室: 根据《产前诊断管理办法》要求,现开展2020年产前诊断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既往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校验要求
(一)妇产科医师、其他专业人员(如超声科、检验科等):按照附件3《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审核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7〕518号)、附件4《关于做好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8〕461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定期校验申请表(附件1)
一份,贴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有效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定期校验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2);
5.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贴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办证用);
6.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证明(附件5);
7.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原件在医务处的,无需提交)。
(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人员:需登报申明,并参照定期校验流程申报办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医务处 朱南锋,电话:62922971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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