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08-09-04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近日,我院对原有的《处方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下发执行。
新的处方管理制度加强了处方权准入制度,规定:在我院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注册在我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各级医师有处方权;由外单位调入或军队转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在我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经所在科室考察合格后并办理了执业变更手续的医师有处方权。
对处方权申请、批准及印章管理,该制度规定,处方权要有个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签名字样,一份送交药剂科、一份送报医务处批准,另一份存档。医务处批准后发给处方印章。印章遗失后应及时报科主任,经科室证明后医务处重新补发,个人私刻印章无效。开具处方者应签名并加盖处方印章方可有效,各类实习医师及进修医师没有处方权,所开处方必须由我院注册医师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审核医生承担该处方的法律责任。
关于处方书写、时效和用药量,该制度规定,开具处方和医嘱时,一律要求使用通用名,同一种类型但不同档次的药品应当根据病情轻重说明进口、合资或国产药。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日。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该管理制度还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在医院内使用。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管理制度还规定,外购处方须经我院药剂科核实为暂缺药品,门诊病人经门诊办公室盖章,住院病人经医务处盖章后方可外购取药,违反规定者按三单外流处理。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有关职能科室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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