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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0-05-13点击量: []次 编辑:   作者:  

关于做好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我校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各院(系、所)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格认定对象

我校2008-2010年度批准的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 资格认定原则

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应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认定。

三、 资格认定程序

1.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导师资格认定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教研室、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严格按照资格认定原则讨论同意后,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2.校学位办公室根据资格认定原则进行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议并予表决。经全体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的2/3以上)无记名投票,获应到人数的1/2以上(含1/2)赞同票数者,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和时间安排

1.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相应《安徽医科大学导师资格认定审查表》(附件1、2、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系列和卫生系列)资格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项目下达批文复印件和学术论文复印件等(没有提供的视为无)。

2.各教研室、院(系、所)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中签署“情况属实,符合条件,同意上报”的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各院(系、所)编制汇总表(附件4、5、6),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各导师材料和电子版、纸质版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五、其他

1.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认定的指导教师,方有资格指导研究生。未通过资格认定者,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重复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同时为科学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人员需参加两种类型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3.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各单位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和上述要求严肃、科学地做好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工作。校学位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研究生指导资格。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请各学科学位点于5月28日前将各导师材料(附件4、5、6)和电子版、纸质版汇总表(附件4、5、6)报医院科研处,逾期不候。所有附件表格均可在医院网站下载。

附件1 [upload=doc][/upload]

附件2[upload=doc][/upload]

附件3[upload=doc][/upload]

附件4[upload=rar][/upload]

附件5[upload=rar][/upload]

附件6 [upload=rar][/upload]

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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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009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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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2009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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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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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处

200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