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 : 2023-07-07点击量: []次 编辑: 宣传部 作者:
各部门、各科室:
根据《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9〕12号)文件规定,学校将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定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年度评估对象为安徽医科大学2023年1月1日以前正式批准成立、以“安徽医科大学”冠名的校级科研机构。
二、材料报送
1.本次评估的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提交的评估材料为评估期的三年工作总结(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在本次评估数据采集时间内由科研机构成员取得,无需提供支撑材料,附列表即可。
3.审核报送。评估材料经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于7月17日10:00前报送至行政楼科研处(一),申请书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ysyzx_ayfy@163.com。
三、相关事项
1.请各参评机构务必按要求完整、准确编制评估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期内本机构的运行绩效状况,非本评估期内科研机构研究成果不得列入,各科研机构间研究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2.根据管理办法,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参加评估和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3.评估材料应作脱密处理,对外公开的研究内容、科研进展以及佐证材料等均不含涉密信息。
联系人:张力、贾鹏 联系电话:0551-62923932、62923991
附件1. 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 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定期评估申请书.docx
附件3. 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4. 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研究平台汇总表.xlsx
科研处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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